漫畫:解元杰
今日關注 銀行卡被不法分子克隆并轉賬消費,銀行需承擔相應責任,我市法院去年曾審結多宗類似案例,但網上銀行的存款被轉走,儲戶告銀行就不容易了。2013年9月,市民馮女士的網銀被轉走5000元。她把涉案銀行告上法庭提出索賠,近日卻被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審駁回。網銀存款被盜和銀行卡存款被盜刷有何不同?為什么銀行無需承擔責任?在網上銀行越來越頻繁使用的今天,儲戶該如何防范風險? ■案情回放網銀被轉走5000元,儲戶向銀行索賠遭拒 2013年9月13日傍晚,東鳳鎮(zhèn)的馮女士在一間電器商場購買電器。馮女士還未付款,卻發(fā)現登記銀行卡賬號的手機收到了網銀轉賬的短信指令。兩條動態(tài)口令顯示,她的賬號在17時06分及08分,向伍某美、林某賬戶各轉賬支付2500元。 馮女士隨即聯(lián)系該銀行客服電話,稱當時并沒有進行網上銀行操作。該銀行客服成都中心遂將涉案銀行卡辦理掛失手續(xù),并建議馮女士前往公安機關報警。馮女士趕到當地派出所,后被告知不立案。 馮女士的網銀是2012年5月開設的,驗證類型為短信動態(tài)口令,登記的號碼是馮女士的家人唐某的手機號。但在事發(fā)當天,她和唐某都沒有登錄過網銀進行操作。確認網銀存款被盜后,馮女士多次聯(lián)系銀行協(xié)商但無果,后訴諸法院維權。她認為,儲戶將款項存放在銀行,事實上構成儲蓄合同,涉案銀行東鳳支行沒有盡到保障儲戶存款安全的義務,應當承擔全部責任,賠償5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涉案銀行方面表示,他們是按馮女士發(fā)出指令進行交易,符合雙方合同約定,因此銀行已對馮女士的存款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無須對馮女士銀行存款被轉移承擔義務。 ■法院判決 駁回儲戶訴求,銀行被判無需擔責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網上銀行交易過程中登錄戶名、登錄密碼以及動態(tài)口令等,是實現網上銀行交易的必備條件,儲戶只有輸入正確登錄戶名、登錄密碼才能進入儲戶的網上銀行賬戶并進行交易。網銀的登錄戶名、登錄密碼等都是由儲戶自行設置并掌握的,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無從知曉,因此妥善保管登錄戶名及登錄密碼的義務在于儲戶本身。 此外,儲戶已指定短信動態(tài)口令接收手機號碼,因此銀行將短信動態(tài)口令發(fā)送至指定手機號碼時,就已履行了銀行應盡的義務。 本案中,馮女士所持銀行卡進行的2筆交易都是通過登錄網上銀行,并輸入正確動態(tài)口令完成,銀行發(fā)出的動態(tài)口令是發(fā)送至馮女士指定接收手機號碼。顯然,銀行不存在沒有按照約定履行其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形。 因此,即使馮女士的銀行存款確實被犯罪嫌疑人所盜取或詐騙,但因銀行不存在過錯,其無須負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法院遂駁回了馮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該案判決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網銀消費,儲戶應對賬號安全自行擔責 ■法官說法 網銀消費,儲戶應對賬號安全自行擔責 "網上銀行交易類型案件近期開始頻繁出現,且具有日漸增多的趨勢。"該案承辦法官、東鳳法庭盧釗洪副庭長告訴記者,網上銀行以其所具有的不受時間、地點以及現金付款方式限制的便捷性特點,但也存在很大風險。如果儲戶不慎進入流氓網站或非法網站瀏覽、進行操作時,登錄戶名、密碼以及綁定手機號碼等就容易被犯罪分子所竊取,犯罪分子竊取信息后通過高科技手段后直接登錄儲戶網上銀行賬戶進行轉賬或消費操作,或者誤導儲戶與第三方支付簽訂免密碼支付協(xié)議等自行將儲戶款項轉出。 網上銀行和一般銀行卡的不同之處在于,網銀要求儲戶綁定手機號碼接收并輸入動態(tài)指令,或者指示儲戶在USB 上插入介質確認后才能實現轉賬等操作,而登錄戶名、密碼、動態(tài)口令和USB 網銀介質都是由儲戶自行設置并掌握的。因此,妥善保存及管理自身網上銀行賬戶的責任在于儲戶本身,若儲戶賬戶通過網上銀行發(fā)生不明交易,則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儲戶自負,銀行無須承擔責任。 對于儲戶應如何應對網上銀行詐騙行為,盧釗洪副庭長表示,儲戶在使用網銀業(yè)務時,要養(yǎng)成良好的上網習慣,提升網絡安全意識,儲戶不應隨便瀏覽或登錄流氓網站或非法網站,以避免電腦被犯罪分子通過木馬程式控制。在具體瀏覽網頁時,不要輕易相信網站宣傳的第三方支付無風險等所謂承諾,也不要打開來歷不明的郵件,盡量避免在網吧等公共場所使用網銀業(yè)務,以防木馬病毒竊取賬號密碼。最后,儲戶應對登錄密碼進行不定期更新,并盡量使用USB 網銀介質進行轉賬、消費操作,這樣才能將網上銀行交易產生的風險降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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